第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字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数字产业化发展、产业数字化转型、治理和服务数字化以及数据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