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实施制造装备、生产线、车间、工厂等的智能化改造,提升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环节的智能化水平,推广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共享制造等服务型制造新模式,实现工业生产模式变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