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能源、城乡建设、物流、教育、健康、文化、旅游、体育、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等领域的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建立健全跨行业基础设施协同推进机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