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完善通信网络、算力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物联网、车联网等融合基础设施,布局创新基础设施,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构建数字基础设施体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