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数字技术创新第十四条有效支持数字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推广,将符合条件的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认定为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列入创新产品目录。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列入全省集中采购目录。确因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应用推广需要,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通过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