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对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