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在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中同步标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