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场主体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契约精神,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诚信履约、公平竞争。

鼓励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信用管理能力,防范信用风险,参与信用管理示范创建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商贸流通、金融、税务、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电子商务、中介服务、校外培训等领域的信用管理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