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不得推诿、拖延。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用,以及其他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