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社会参与第四十六条有效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参与下列活动:(一)兴办公益事业,从事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二)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提供咨询服务;(三)关心教育下一代;(四)参与维护社区治安秩序,协助调解民间纠纷;(五)其他社会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