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社会参与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强对养老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