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强对养老服务的管理和监督。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