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社会参与第三十五条有效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规定采取优先安排土地使用、划拨土地、减免规费、购买服务以及提供贷款贴息、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