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第四条有效本决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8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同时废止。法规性决定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