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在矿山生态修复工程中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产生的土石料以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依法按流程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有剩余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尾矿废石资源经省、州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县人民政府论证批准,可依法综合利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用科技手段对矿山的废砂进行再次生态利用。

鼓励矿山生态修复义务主体建设矿山公园、地质博物馆、湿地公园等多元化主题项目,推动矿山生态修复与文化、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