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矿业权人和非法开采行为人等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水利等部门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代履行:

(一)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催告,经依法催告仍不履行的,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代履行;

(二)委托第三方机构代履行的,应当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代履行的方案、费用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确定;

(四)代履行产生的矿山生态修复费用由负有修复义务的主体承担,拒不承担的,依照相关法律予以追偿。

矿业权人和非法开采行为人等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