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矿山生态保护意识;建立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举报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违法开采等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