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矿山生态修复条例第十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矿山生态保护意识;建立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举报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违法开采等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