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大气污染协同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未经信息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作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作业现场未经信息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处以每台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