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大气污染协同防治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萍乡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公开大气污染协同防治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协同防治工作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大气污染协同防治工作提供便利。对公众反映的大气污染环境问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信息。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