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大气污染协同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萍乡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区域联动执法机制,在重点工业企业废气排放治理、臭氧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时段,两市交界处等重点区域开展联动执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等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