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或者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移交有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实名举报并且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