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实施危险废物全过程管控,降低危险废物对环境的影响,推动“无废城市”建设。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