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作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重点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落实有利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等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先进技术开发与推广,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统筹解决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危险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和污染环境防治能力。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