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在对空闲厂房、废弃院落、废弃井场、窑坑湾塘等重点场所的巡查中,发现非法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