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危险废物生产产品的,应当如实建立产品管理台账,记录生产情况、产品质量情况、有害物质检测情况和销售去向。

禁止将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有害物质检测超过相关标准的产物作为产品销售。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