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承担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职责的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矛盾纠纷化解申请的;

(三)未采取措施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不及时的;

(四)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迟报、漏报、瞒报的;

(五)存在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失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