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多元化解第三十四条有效人民法院应当优化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调解组织等单位的协调配合,推动司法确认、公证债权文书与法院强制执行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