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优化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调解组织等单位的协调配合,推动司法确认、公证债权文书与法院强制执行等方面的有机衔接。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