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多元化解第三十二条有效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后或者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依法进行调解,或者委托、邀请调解组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检察院办理符合当事人和解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可以建议或者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邀请相关组织参与协商和解。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