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民事商事仲裁机构对矛盾纠纷作出裁决前,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对受理的矛盾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