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当事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有关的民事商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有权向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申请行政裁决。
具有行政裁决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办理行政裁决案件的机构,将承担的行政裁决事项纳入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及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裁决的权利。
行政机关裁决民事商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