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协调处理与行使行政职权相关的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民事商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