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涉及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屋宅基地等民间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未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