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落实人口发展专项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