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育龄妇女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心理健康、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实施不孕不育症诊疗。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高龄、高危等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并实行专案管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