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四十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育龄妇女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心理健康、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实施不孕不育症诊疗。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高龄、高危等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并实行专案管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