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