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子女。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