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