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债务的举借、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开发区应当加强资产和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开发区公共资产、负债登记、规范管理制度,提升稳健发展能力和资产利用效率。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