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开发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规划建设、产业发展、服务保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化工园区由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国家和省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