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企业绿色转型相关评价要求、评价标准和绿色项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组织开展企业绿色转型评价和绿色项目认定,并做好评价结果应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