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策支持、项目支撑、要素保障、评估督导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所辖区域内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