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建设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建立健全生态产品调查监测、价值评价、经营开发、保护补偿等机制。鼓励、支持生态保护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在保障生态效益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发展生态产业,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