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指导相关行业企业制定并落实差异化错峰生产措施,减少或者停止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和运输等活动。对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垃圾或者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民生任务的行业企业,应当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