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生产环节投入品的检测分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尾水水质监测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新污染物监测工作。推动在线监测、大数据监管等技术应用。

水产养殖生产者应当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