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促进工作的领导,将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应用管理联合工作机制,建设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服务平台,加强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