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九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衔接,明确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污染防控和治理修复措施等内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