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九条有效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建设用地出让和转让、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