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七条有效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和评估报告评审等工作。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修复措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