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需要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技术规范,制定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明确管控标准、防治措施、修复目标,不得对土壤、地下水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污染地块的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和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治理修复方案和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报告主要内容应当通过当地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其中效果评估报告公开时间不少于两个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