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从事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电池、车船、轮胎、塑料等回收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土壤污染的措施,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回收利用技术、工艺和有毒有害物质。

产生、运输、贮存、处理污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处理标准及技术规范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禁止丢弃、遗撒污泥或者擅自倾倒、堆放污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