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四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